本教會設有執事七人,每年改選三分之一,任期三年,不得連任,需至少休息一年,才能重新被提名當候選人。 執事有任期限制,每年改選,目的是讓教會的執事會保持新鮮與衝力。

    執事會每個月開會一次,討論教會事務性的問題。主任牧師必須參與開會,負有指導之責,但不介入投票表決。〈必要時主任牧師介入協調。〉

l   擔任執事的基本條件:根據東華浸信會章程第二十條,執事除了應符合使徒行傳6:1-7及提摩太前書3:1-13之精神外,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
一、受浸或受洗二年以上。

二、若為其他教會轉入本教會,須轉入本教會一年以上者。

三、年滿二十歲以上,信仰純正、熱心事奉及屬靈追求者。

四、在本教會遵行什一奉獻者。

l   品格要求:根據東華浸信會章程第二十條。

一、行為端莊、有好名聲、生活有見證、無不良嗜好。

二、謙卑忠心、與人合作無間、有謙讓之心。

三、被聖靈充滿、專一愛主、大有信心。

四、善於治理自己的家,有美好見證,有管理事務的經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