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規條原自於《申命記》二十五章5~6節「兄弟住在一起,他們中間如果有一個死了,沒有留下兒子,死者的妻子就不可出嫁外人;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盡兄弟的本份,娶她為妻,和她同房。她所生的長子要歸亡兄的名下,免得他的名字從以色列中被塗抹了。」這段經文也指出,若死者的兄弟不願意,死者的遺孀就可投訴,死者的兄弟會因此公開受凌辱(參申二十五7~10),被她脫鞋和吐口水在臉上;這和《創世記》三十八章規定弟弟必須娶嫂為妻不同,那裏暗示弟弟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推卸此責。

除了《創世記》第三十八章和《申命記》之外,《舊約》中還有《路得記》也記載了這習俗,該段經文所記的,並不是娶兄弟的遺孀「為兄弟立嗣」,而是「至近親屬」應這樣做,且和該親屬擁有買贖死者田地的義同時並行的。波阿斯路得,一方面是表明為兄弟立嗣這習俗,後來擴大到其他的親人,不只美於兄弟,由家人伸延至家族,另一方面,反映出當時的人早就沒有按《申命記》字面的要求去遵守此習俗,這或許也是為甚麼那至近的親屬雖然拒絕遵守此條例,卻不用公開受凌辱。

在《新約》中,撒都該人所提的是一個例子(太廿二23~30;可十二18~25;路廿27~35),經文表面看來是一個虛構的故事,目的是要使耶穌難以招架,所以與他瑪的事件是完全不同的。。

  《舊約》只有兩個關於為兄弟立嗣的事例,而且《路得記》的個案並不是按字面去覆行此習俗,可反映出它實行起來有不少困難。《新約》除了撒都該人用它作例證之外,也全不提及,可見它名存實亡。猶太人的歷史也很少提到這規例,以色列的首席拉比亦於1950年頒令,取消這法律,不准再執行。

由於《新約》並沒有重複要求我們遵守這規條,以及「為兄弟立嗣」並不是道德的規條,所以今日的我們並不需要遵守這項法則。但現在的我們對於本法則,應該要超越本規條原有的字義,遵守它的精神,即是要愛護我們的兄弟姐妹;倘若兄弟不幸逝世,身為家庭的一份子,應當要盡力幫盼和愛護他們的配偶和子女,千萬不要侵奪死者的遺產,這樣做就覆行了此規條的要求

 

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--本文摘自鄺炳釗,《創世記(卷四)》,天道書樓,399~401頁。